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5年第3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5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