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城郊法院审理了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04年5月17日,李莉向中侨公司预付购买夏日海岸度假公寓东幢一处房产4万元,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莉向中侨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5年8月5日,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中侨公司同意返还李莉购房款25万元并赔偿5万元。由于中侨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李莉向城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中侨公司支付购房款2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李莉胜诉。
之后,中侨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莉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城郊法院依法对中侨公司位于“夏日海岸”公寓东座X号房(评估价值为48.02万元)进行了拍卖,但无人报名竞买。经李莉同意,在李莉补全房屋差价后,将“夏日海岸”公寓东座X号房交付给李莉,抵偿此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购房款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广告费、拍卖公告费、利息等共计40.5万元债务。与“夏日海岸”公寓原涉案房评估价格48万元的差价7.5万元由李莉汇至法院补偿给中侨公司,作为中侨公司另案执行款。
2013年3月11日,李莉为了将上述房产过户,自行向三亚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及滞纳金(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营业税附征)、教育费附加税共计6.5万元,印花税及滞纳金(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增值税共计5.1万元,以上缴纳税费的税证上,载明的纳税人全称均系海南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莉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中侨公司返还税款11.6万元及利息6224.12元。
庭审中,中侨公司辩称,中侨公司只有协助过户的义务,过户的税费不应由其负担。
城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采用登记制度。债务人用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不仅要交付不动产,还应负责将不动产所有权作相应转移。在本院执行李莉诉中侨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评估价480200元的“夏日海岸”公寓东座4B号抵偿所欠李莉405165元的债务,差价75035由李莉补偿中侨公司,房屋的剩余价值已刚好同债务相抵,所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中卖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中侨公司负担。由于中侨公司未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卖方的义务,李莉为办理房产过户,于2013年3月11向三亚市地税局代中侨公司缴纳了11.6万的税款。中侨公司取得不当利益,对于李莉的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损失包含11.6万元税款及该税款自2013年3月11日起的相应孳息。由于不当得利不同于借款,不宜按照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法院对李莉主张按照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不予支持,利息应当按中国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城郊法院一审判决中侨公司应支付李莉不当得利1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370元(李莉李莉已预交),也由中侨公司负担。